员工与企业不签订合同有什么弊端

更新时间:2021-08-1227次浏览| 信息编号:z62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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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有时候会出现员工主动不签合同的情况,那么员工与企业不签订合同有什么弊端?

  一、员工与企业不签订合同有什么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条规定将二倍工资支付分为两种情形,用词显著不同,应当准确理解和把握。前者为“未与”,强调客观状态,即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书面劳动合同未有订立,只要存在这一事实,员工就有权主张双倍工资。而后者为“不与”,强调的是主观因素,即如果公司在主观上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要支付二倍工资。

  那么,公司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哪些风险?又该如何处理、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从该条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公司在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上负有强制性的主动责任,如果与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双倍工资的罚责;

  2.员工入职后,公司负有及时、积极、主动与员工订立、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3.如果员工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但要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4.在员工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仍然不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而继续留用,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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